乙公司是一家服装企业,只生产销售某种品牌的西服。2022 年度固定成本总额为 20000万元。单位变动成本为 0.4 万元。单位售价为 0.8 万元,销售量为 100000 套,乙公司 2025年度发生的利息费用为 4000 万元。要求:
(1)计算 2025年度的息税前利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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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2022年7月14日,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,合计20万元,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。7月15日,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,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,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。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。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,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。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,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,甲公司同意。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,并注明“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”。

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。汇票到期后,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,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提示付款。丁公司拒绝付款,理由是:
(1)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,保证无效;
(2)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,保证不生效;
(3)即使保证生效,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,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。
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,不考虑其他因素,回答下列问题:

(1)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(1)是否成立?简要说明理由。

2
2022年1月10日,甲公司为支付50万货款,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记票,并在票据上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,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。
2022年2月10日,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,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,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2月15日之前交货。丙公司实际于2月16日交货。
2022年5月5日,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,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,该汇票无效,拒绝付款。

2022年5月6日,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,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,拒绝付款。
2022年5月7日,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,甲公司以汇票上有“不得转让”字样为由,拒绝付款。
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。
 (1)承兑人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简要说明理由。

3
2025年3月8日,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,货款共计12万元。同日,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、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、面粉厂为收款人、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,并在该汇票上签章。
3月20日,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,价款为12万元,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,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,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。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“保证”字样并签章,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。
3月27日,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。4月2日,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。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、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,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。

要求:
根据《票据法》的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。
(1)本案例中,谁是被保证人?简要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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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甲公司)成立于2023年9月3日,公司股票自202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。公司章程规定,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。乙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乙公司)是一软件公司,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。乙公司于202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,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。遂与甲公司洽谈,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。

2025年2月10日,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。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。在表决时,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,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,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。随后,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,双双就投资数额、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。3月1日,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。

要求:根据上述情况与《公司法》、新《证券法》的有关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:(1)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?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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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月,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(下称甲公司),注册资本为550万元。
2023年1月,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,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,借款期限为2年。陈某单方向乙银行出具保函,乙银行没有提出异议。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: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,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。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。抵押合同中约定: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,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。

2025年1月,借款期满,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。乙银行调查发现,李某在缴纳出资后,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。为实现借款债权,乙银行以甲公司、李某、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;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;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。 在庭审中,甲公司抗辩:
(1)抵押合同中约定了“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,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”,该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的效力;
(2)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,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。

经查,甲公司、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;甲公司、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。
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民法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,回答下列问题:

(1)甲公司主张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的效力是否成立?说明理由。